宜春学院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宜春学院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发布人:党政办  发布时间:2017-12-14   浏览次数:325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保证政令畅通,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促进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 督查督办内容
   (一)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及其他学校重要工作会议决议的完成落实
情况;
  (二)学校及上级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制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工作完成落实情况;
  (四)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督查督办职责
  (一)对受理、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预告;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催办;
  (四)对领导批办的工作及其它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五)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检查落实工作方式
  办公室牵头对各部门的有关工作予以检查落实。检查和督促落实方式主要有:根据工作落实情况填写督查督办通知单、会议汇报、书面报告等。
   第五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对于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及其他学校重要会议决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在会议纪要成文后决定应检查落实的项目,并填写《督查、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下发到责任部门。
  (二)对于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工作,办公室应将有关通知和领导批示一同下发到责任部门,并限期(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反馈落实情况。责任部门收到《通知单》后,要立即研究、组织落实,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如实报告落实情况,同时认真总结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产生的新思路、采取的新措施,简明准确地填写在《通知单》“处理结果”栏中,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回校办。
  (三)对责任部门送回的《通知单》,办公室应进行核查;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责任部门重新查报。特殊情况下,责任部门需要延长落实时间的,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办公室说明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等。
  (四)责任部门如在第一次《通知单》限定的时间内未向校办反馈处理结果,或反馈的信息中关于未能落实事项的理由明显不足,办公室将续发第二次《通知单》,同时抄送有关校领导。
  (五)对学校及上级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制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有关部门以会议汇报、平时书面汇报、年终总结等形式对完成落实情况进行汇报,由办公室牵头进行查审。
  (六)除上述以外需要检查落实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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