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学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宜春学院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学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党政办  发布时间:2015-12-30   浏览次数:896

一是严明审查范围。依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编制学校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重大资金安排,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研究学校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招生就业、人事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审计、安全保卫、国际合作交流、校园文化、后勤保障、校园建设与改造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措施,制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以及需要学校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凡是涉及上述方面的行政决策,都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决不能因“事急”而跳过合法性审查,也不能因“事小”而放弃合法性审查,务必做到该审的全审、该审的严审。

二是严格审查程序。要通过完善规范的审查程序,实现环环相扣、层层把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学校决策之前,事项承办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前期调研、论证,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并按照规定向学校提交相关决策材料。重大行政决策材料报送至学校之后,学校办公室要细心查验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补充齐全。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送达学校法律顾问后,学校法律顾问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学校法律顾问要及时提出报告延长审查期限,确保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条不紊、有序推进。


 







 

 





 
 
地址:宜春学院办公楼316 电话:综合科 0795-3201115 机要科 0795-3202913 Email:ycugwx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