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办公室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宜春学院办公室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人:党政办  发布时间:2018-03-08   浏览次数:133

(二)党纪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1.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学校及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对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企业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程序
责任追究除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究外,主要根据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责任问题或群众的举报及时进行追究。    
1.组织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2.党纪处分:由支部上报学校党委办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宜春学院办公楼316 电话:综合科 0795-3201115 机要科 0795-3202913 Email:ycugwx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