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文法规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通知适用于“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因为决定与通知、意见都具有向下级机关布置安排工作,提出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做法的共性,所以下行文时经常出现三个文种混淆的问题,因此必须认真加以区分。
首先看指挥性决定。在决定中,容易与另两者混淆的是指挥性决定。指挥性决定往往是发文机关就带有全局性的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一类问题(往往是一项新工作或者新举措)作出重大安排而形成的明确而又原则的决定。它通常要统一思想认识,提出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方针,阐述基本原则,甚或提出工作的方案、步骤、措施和要求。立足全局、事由重大、内容相对比较原则、篇幅一般较长是指挥性决定的特点。
其次看指示性通知。在通知中,易与另两者混淆的是指示性通知。指示性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带有普遍性的工作、作出相应指示时使用的通知。其所布置的工作或者是对一项已开展的常规工作进行补充完善,或者是对此前通过指挥性决定提出的具有方向性、原则性的新工作或新举措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安排。事由可大可小、内容可重可轻,要求明确具体,便于下级执行,是指示性通知的特点。
再次看下行意见。“意见”的行文方向灵活,可以上行、下行和平行。而以独立文件形式直发的下行意见与指挥性决定、指示性通知最为相似,都可以向下级机关直接布置工作。
三者的不同在于,指挥性决定和指示性通知都是把上级机关确定成型的原则想法或具体做法交代给下级机关,要求其贯彻执行;而下行意见通常是针对没有先例和经验的新情况或新问题提出见解、方案与处理办法,它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是告诉下级机关工作的原则和方向,一般没有十分明确的具体要求,下级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