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与文学写作虽然都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产物,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共通性,但区别也很明显。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文写作是受命性的写作。公文的起草者,要写某一份公文,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个人的意图,而是来自于这样一些情况:上级某一决策意见需要传达贯彻;上级要求将某一情况书面上报;本机关要召开某一会议;机关领导决策、指挥活动的需要;下级来文请示需要作出批复;下级来文中的某一问题需要加注批语予以转发;年终总结、年初计划等例行写作等。面对这些情况,不管起草文件的有关人员(如秘书人员、领导干部或业务部门的办事人员)有没有“灵感”和兴趣,想不想写作,都要遵命执笔、起草成文。上述情况说明,公文写作与文学创作、新闻写作那种有感于人、事、景物而产生写作动机是不大一样的。但我们说公文写作是受命(或遵命)写作,并不是说秘书人员在制文问题上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从实际工作来看,有些文件的产生就是来自于秘书人员事前对领导的参谋和建议。当然,建议能否被采纳,还是决定于机关领导。
(2)公文写作是忠实性的写作。忠实性,就是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为指导,忠实地体现制文机关的意图。文学创作、学术论文的作者和执笔人是两位一体的,反映的是个人的思想、感情、观点和见解,文责自负。公文写作恰恰相反,它的作者是制文机关,代表机关讲话,反映了制发机关的权威和工作威信。公文起草是内部制文的一个基础环节,执笔人是公文的起草者,而不是公文的法定作者。我们的制文机关,也就是各级机关、部门,都是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中心开展自己工作的,上级的指挥意图及决策意见要通过它传达下去,下边的工作执行情况及经验、问题等又需要通过它反馈上来,这上上下下所使用的诸多公文,其起草者必须增强法制、政策观念,坚持党性原则,忠实于机关的意图。在公文写作中,任何掺杂个人的想法和看法,以及混入个人的情绪是根本不允许的。因为公文毕竟不是学术论文,它说了的话是要算数的,是要照此办理的,所以,公文中不含探讨性、争议性、学术性的成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我们见到公文起草者为公文中的某一提法与机关领导争执不下,坚持己见,不作必要的妥协,甚至提出“领导认为不合适,另请高明”,这种种做法、说法,都是由于对公文写作的忠实性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认识的缘故。当然我们所讲的忠实性,是忠实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忠实于制文机关的意图,这个制文机关既是一个领导集体、是组织,也包括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策的领导者个人。
(3)公文写作是实际性的写作。公文与供读者欣赏的文学作品不同。撰写文件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对生活中的素材加以提炼集中创造出典型,也不能用含蓄的倾向性笔法去感染读者,让读者自己去联想和品味。公文是办事的工具,要用它来指导工作和处理问题,这一根本的性质,要求公文的撰写者必须讲究实际。这里所讲的实际,主要包括:一是制文要从实际出发。要按公务活动的客观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行文,转发上级的文件,不能简单地照抄照转,只当“收发室”“传声筒”。二是公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要准确,材料要可靠,做到“案皆可考”“言必有证”。
(4)公文写作是限时性的写作。在公文写作中,像文学创作中那种不受时间严格约束,自己觉得不够得心应手时先放一放、看一看、想一想的情况虽然也有,但十分少见。日常公文的起草都受着十分严格的时间限制。如遇有急需向下传达的重要事项,紧急向上反映的重要问题,领导同志临时决定的一些文字材料的整理(如请示、汇报材料、讲话材料、答复下级的来文等),有时必须在几天,甚至一两天内撰写出来。面对这种情况,公文的撰写者不得不放弃节假日的休息,以至抱病伏案、推迟婚期地去赶制公文,这也是秘书写作人员的美德所在。有时一份公文,由接受领导意图、构思、立题、定格到起草成文,仅仅只用了几个小时,这种严格的写作限时性,又锤炼了秘书写作人员思维敏捷、动作迅速的工作能力和“倚马可待”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