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宜春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党政办  发布时间:2024-05-30   浏览次数:10

宜春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宜学院党办字2024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及《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宜春市委办公室及宜春市财政局(宜财预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和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来宾来校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学习交流、学术交流、学术讲座、校友公务来访以及涉外接待等公务活动所涉及使用公款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负责校级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各教学院、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各教学院、各部门(单位)在核定预算额度内按规定自行安排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计划财务处按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公务接待费额度,会同校办及时拿出分配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各教学院、各部门(单位)只能在公务接待预算额度内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六条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视作公函。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分级归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教学院、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由各教学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归口校办统一管理,分管校办的校领导审批。所有公务接待应提前登录江西省宜春市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待系统审核通过,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请表,审批单审签应在公务接待之前完成

第七条 严格报销审核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凭公函进行安排。

公务活动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审批。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来宾单位公函、接待清单、银行支付凭证和消费明细清单。接待费采用公务卡方式及时结算,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为保证财政报表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公务接待费要及时单独报账,必须在发生日后的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规范接待场所。学校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如因学校内部条件不具备或学校内部在时间、地点方面难以安排等原因,需在校外市区内安排接待的,各教学院需报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部门(单位)需报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原则上在学校定点的接待地点安排;特殊情况需在市区外安排接待时,需报校长批准。

第九条 严格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用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其上限标准为:省部级干部(院士级专家学者参照)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正高职称专家学者参照)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副高职称专家学者参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陪同人员。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来宾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早餐、午餐、晚餐交纳标准分别为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来宾缴纳的伙食费由计财处登记入账,抵顶接待费开支。

(三)交通工具。公务接待活动中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使用学校车辆;学校无法提供的,统一在江西公务出行平台租车,并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条 加强外宾接待管理。外宾来访应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接待计划应明确外宾团组中由学校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等。

第十一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接待公示制度。学校定期将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包括非涉密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在学校办公系统公示。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按照校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切实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工作接受纪委机关、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办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地址:宜春学院办公楼316 电话:综合科 0795-3201115 机要科 0795-3202913 Email:ycugwx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