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党政办  发布时间:2025-01-07   浏览次数:10





宜学院办字〔20255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2024年第3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2517




宜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指以宜春学院或校属单位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形式上包括合同书、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三条 规范建立、严格遵循“学校统一审定、法人分类授权、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的合同管理原则。

第四条 校属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人授权委托,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确因工作或事业发展需要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程序审批后,由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订。

第二章 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业务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编制规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的草拟指导、拟定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与管理的监督、合同备案等。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业务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根据合同关键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主要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无法协调确定的,由分管校领导会商确定。

第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的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一)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合同、劳务合同及其他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专业、课程经费以及教学类项目中经费支出涉及的合同;本科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国内合作办学、本科生联合培养与交流、本科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合同、产学研协同育人、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承接上级考试任务等合同。

(三)科研处:负科技相关的纵向及横向项目、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利著作等合同。

(四)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经费支出涉及的合同;研究生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研究生招生就业、研究生实践基地、教材刊物出版、研究生接受社会资助等合同。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科学生接受社会资助、校园方责任险、毕业生档案邮寄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的合同。

(六)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本科学生就业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的合同。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借贷、非学生相关的财产保险、银校合作等合同。

(八)保卫处:负责安保、消防、交通设施等的合同。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国(境)外合作交流框架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涉外事务接待等合同。

(十)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处置和评估、场所租赁、无形资产使用等合同。

(十一)后勤保障处:负责小型抢修维修工程、宿舍家具电器等采购维修、园林绿化及养护、食堂餐饮、物业管理、空调、用水用电用气等合同。

(十二)基础建设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改扩建和修缮工程施工、监理等合同。

(十三)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涉及创新创业教育的办学(含实践、实习)等合同。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涉及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等合同。

(十五)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等合同。

(十六)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及图书资料的采购、采集等合同。

(十七)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经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类采购项目等合同。

(十八)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物品采购、维护、危险废物处置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的合同。

(十九)地方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学校与地方政府合作项目的合同。

(二十)学校各单位经招标采购中心批准自行采购的合同,自行负责归口管理。

(二十一)由学校非常设机构承办的合同,由非常设机构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归口管理。

(二十二)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授权范围的其他类合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第七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防范合同关键要素缺失,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分类制定专项合同规范文,原则上工程类合同文本应体现质保金相关条款,承租承包、资产货物类合同文本应体现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专项合同规范文本由学校法律顾问统一指导,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实施,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学校刻制“宜春学院合同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按照具体归口管理划分,分类刻制“宜春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 ”和“宜春学院招标采购合同专用章”,分别由科研处和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管理,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机关分别负责合同的资金收支情况监管、履行审计情况监管、违纪违法查处问责,不定期抽查若干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档案馆负责合同档案的最终保存。党政办公室及各合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整理归档,每年及时将上一年度备案的合同原件进行整理,及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移交至档案馆。

第三章 合同的分级和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性质、涉及金额及法律风险不同,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一般合同三级:

(一)重大合同。是指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金额重大的合同,包括涉及学校校名、校誉使用;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附属医院或其他重大项目的;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同内容属于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资产租赁转让、食堂等委托经营、土地征用、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融资、担保抵押、债权债务清偿等金额较大的(其中涉及金额的合同单项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批量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二)重要合同。是指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一定影响的合同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其中涉及金额的合同单项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批量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三)一般合同。是指金额较小(其中涉及金额的合同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合同承办单位在职能范围内为从事正常业务且对学校发展可能影响较小的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合同的分类,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合作办学类。指学校与校外单位共同开展合作办学,创建实践教学或培训基地等,从事科学研究,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签署的各类契约和协议。主要包括合作办学合同、联合培养合同、委托培养合同、战略合作合同。此类合同盖学校行政公章。

(二)校地银校类。包括学校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合同以及与银行就贷款、存款等经济往来和资金给付为主要内容签订的合同。此类合同盖学校行政公章。

(三)科技类

1)由科研处认定属于纵向项目的合同,一般由学校签订合同,盖学校行政章及学校法人签字章。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经科研处认定属于横向项目的合同(含横向项目相关的采购、劳务合同等)应使用科研处制定的文本模板,按照科研处制定的用印程序审批,授权项目负责人签订,盖“宜春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

3)其他科研相关合同,如著作出版、专利代理合同等,盖“宜春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

4)有特殊情况的(如对方为政府、上市企业等)且对方要求盖学校行政公章的科技类合同,盖学校行政公章。

(四)招标采购类

1)政府招标采购合同和经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学校招标采购合同,参照政府采购模板和招标采购中心提供的模板,按照招标采购中心制定的用印程序审批,盖“宜春学院招标采购合同专用章”。

2)属于学校自行采购范围,经招标采购中心批准自行采购,按照学校合同用印程序审批,盖“宜春学院合同章”。

(五)其他类

其他未尽分类授权事宜的合同,盖“宜春学院合同章”。有特殊情况的(如对方为政府、上市企业等)且对方要求盖学校行政公章的其他类合同,盖学校行政公章。

第四章 合同的审定

第十三条 合同拟定前,合同承办单位要认真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是否真实,承办人的代理权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拟定要求内容完整,基本要素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选用,但需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若合同对方坚持使用其提供的文本,合同承办单位应根据双方(多方)洽谈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依法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完善维护学校正当权益的合理条款,规避合同风险。

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原则上应加入以下条款或类似表述:“因本合同引发纠纷或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宜春学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宜春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五条 合同拟定后,承办单位的经办人需在学校协同办公平台(OA系统)中线上填写提交《宜春学院合同审核会签表》,敏感涉密等无法在线上填写的合同需打印《宜春学院合同审核会签表》纸质版(见附件1),通过线下手写签批。

学校合同审核会签的程序如下:

(一)承办单位审核。合同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须呈所有相关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二)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合同涉及多个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的,须呈所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三)计划财务处审核。负责审查合同项目经费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四)法律顾问审核。负责对合同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把关,有权对可能给学校带来法律纠纷的合同退回修改、提醒履约单位规避风险。

(五)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负责检查合同是否已按相关程序办理并签署意见,一般合同只需审签至此处。

(六)重要合同需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

(七)重大合同需业务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共同审核。

(八)科技类合同和招标采购类合同由科研处和招标采购中心参照学校合同审核会签流程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分别制定《宜春学院科技合同审核会签表》和《宜春学院招标采购合同审核会签表》,不填写《宜春学院合同审核会签表》。

第五章 合同的授权和用印

第十六条 合同审核完毕后,由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合同签订。

(一)重大合同由法人或法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订,盖“宜春学院合同章”或学校行政公章。如有需要,可加盖学校法人签字章。

(二)重要合同由法人授权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签订,盖“宜春学院合同章”。如对方有特殊要求,可盖学校行政公章。

(三)一般合同由相关单位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原则上只盖“宜春学院合同章”。如对方有特殊要求,可盖学校行政公章。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完毕后,合同具体承办人需主动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审核会签表和一份合同原件分别交至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和党政办公室备案存档,如需报账还要准备一份合同原件在报账时交计划财务处。科技类合同和招标采购类合同分别交至科研处和招标采购中心备案存档,份数以科研处和招标采购中心制定的管理细则要求为准。

第十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承办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合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九 合同变更、补充或提前解除未到期合同,应由合同承办单位首先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归口职能部门,经双方协商一致,审批程序与合同签订相同。

第二十条 合同到期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合同废止事宜。如需续签,审批程序与合同签订相同。

第六章 合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合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管理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 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年度合同履行情况自查。学校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合同工作的督查,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机关参与组织督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 学校各单位在订立、履行归档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承办单位、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是人事行政处罚如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二是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由相应的负责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即外部责任内部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授权委托或授权委托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未经授权和审批,或授权期限终止后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未尽审核监管职责,或与对方恶意串通,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伪造审核环节材料的。

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未及时将合同原件交至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归档,提醒后仍不主动交回,或因合同损毁、遗失给学校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521日起实行,原《宜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宜学院字〔2019129号)同步废止。原宜春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同步作废。




附件1

宜春学院合同审核会签表

填表时间:   年    日                             

合同名称(全称)


对方单位/个人名称


立项依据(是否上会)


合同金额

不涉及金额

涉及且金额确定,总金额为________

涉及但金额不确定,需后期结算,请在金额说明详述

是否列入学校预算

,项目经费名称: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费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说明

(用途、支付结算方式等)


是否使用对方

提供的合同范本

是,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范本

否,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共同拟定

合同类别

重大

重要

一般

用印类型

合同章/□校行政用章

(二者只选其一)

法人签字章

原则上仅重大合同可盖)

承办单位意见

(此处盖承办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归口职能部门意见


计划财务处意见


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党政办公室意见

(一般合同签至此处,

涉及金额的:10万以下)


业务分管校领导意见

(重要合同签至此处,

涉及金额的:10万及以上)


校长意见

(重大合同签至此处,

涉及金额的:30万及以上)


注:1)此表仅用于无法在OA系统线上填写的合同手写会签,其他合同请在线上填写提交。用印后请将审核会签表和合同原件(各一份)交至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和党政办公室存档。(2)科技类合同中和招标采购类合同不使用此表,请分别按照科研处和招标采购中心审批流程提交。(3)未尽事宜,以《宜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为准。

附件2


宜春学院法人代表合同授权委托书




致                     :


我谨以宜春学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学校授权同志为我校的合同合法代理人。

该代理人有权在 项目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合同,并作为我校代表参加和执行一切与此有关事宜。

本授权书有效期:自日至日。



授权单位:宜春学院(签章)


授权人(法人代表): (签字)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日期: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25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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