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学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宜春学院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学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党政办  发布时间:2015-12-30   浏览次数:896


三是严把审查质量。各学院、各部门是审查的责任主体,要紧紧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项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方面,依据实际情况,通过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学校法律顾问可为合法性审查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效率与质量。学校法律顾问完成合法性审查后,要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包括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名称;审查的过程;审查意见、建议和理由、依据等。

三、完善机制,全力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学院、有关部门要立足长效化管理,结合实际、改革创新,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以制度律事、以机制促效,推动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是严格部门协作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诚协作,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必经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法律顾问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要认真加以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学校办公室对学校法律顾问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要时转交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要加强对各学院、各部门法律业务的工作指导,不断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是实行未审全否制。要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提条件,凡是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予提请学校审议;凡是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一律不得报请领导研究决策,切实发挥好合法性审查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前置把关作用。

三是推行责任追究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擅自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学校有关会议审议,或学校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存在明显违法,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特此通知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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