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贯彻落实,抓好责任追究这一关键环节,根据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
党政办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以上人员均要签订干部廉政建设责任状。
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原则:
以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细则》为依据,坚持党政齐抓共管,严格监督监察;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有责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都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三、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一)组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1.部门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不正,歪风邪气盛行,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2.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损害项目利益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的和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