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一)组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1.部门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不正,歪风邪气盛行,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2.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损害项目利益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的和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党纪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1.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学校及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对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企业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程序
责任追究除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究外,主要根据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责任问题或群众的举报及时进行追究。
1.组织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2.党纪处分:由支部上报学校党委办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