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数字的书写和使用必须符合公文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能随意而为。哪些情况下要用汉字数字,哪些情况下又要用阿拉伯数码,都有特定的范围和要求。例如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文中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公文虽然不是出版物,但其对数字的使用,也必须遵从这一规定执行。此外,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也有其特定的规范要求,即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要注意严格按照这样四个层级顺序使用,一般不要越级套用;而且对于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尽可能限在四层以内,不要过细过多;还要注意一般不用“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此其一”“此其二”“此其三”等诸如此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对此,实践中不少机关的公文做得很不够,应当加以纠正。值得提及的是,如果一篇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只有两层,在第一层使用了“一、”之后,则第二层既可以使用“(一)”,也可以直接使用“1.”。三层为“1.”,第四层为“(1)”。要注意严格按照这样四个层次顺序使用。一般不要越级套用;而且对于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尽可能限在四层以内,不要过细过多;还要注意一般不用“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此其一”“此其二”“此其三”等诸如此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对此,实践中不少机关的公文做得很不够,应当加以纠正。值得提及的是,如果一篇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只有两层,在第一层使用了“一、”之后,则第二层既可以使用“(一)”,也可以直接使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