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利益冲突回避制
一、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办事,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借工作、职权之便,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对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二、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选拔、评审、推荐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环节的工作,或者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三、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任、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四、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有关利益冲突回避信息和廉政信息,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五、对未按照利益冲突回避所作有关事项的决定、建议、调查等行为应予以废除,并重新作出。同时,按有关党政纪条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