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增强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单位是学校党(校)办,其根本任务是保证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督查督办事项范围和责任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范围是:
(一)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校党委、校行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分解的完成情况;
(三)上级机关、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