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代会重要提案(主要指学校现实条件已成熟但久拖未决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全校性专项会议、活动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
第四条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本单位内部及本单位牵头的全校性工作负有督查督办职责。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带头抓督查督办,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第三章 督查督办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立项。 对于确需立项督查的事项,党(校)办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后,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督查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报请有关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