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交办。 对立项登记的事项,党(校)办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对各种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等无需立项登记的事项,党(校)办一般通过电话通知或口头督办,不再另发通知。
第七条催办。 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党(校)办督查科。党(校)办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第八条办结。 党(校)办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九条 反馈。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广大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多开展“回头看”,有选择地进行实地复核,听取师生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增强督查督办工作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第十条 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党(校)办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呈相关校领导阅示后,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督查情况通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学校有关决定、部署及重要批示等的办理情况,采取编发《宜春学院督查通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查通报原则上每月一期,也可视督查督办实际情况不定期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