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督查督办方式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