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将各单位督查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党(校)办将工作中表现出不作为、乱作为人员的真实材料分别反馈给组织部和人事处,作为评定其个人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与追究。
第四章 督查督办职责
第十三条 党(校)办按照学校党委、行政要求认真履行督查督办职责,以推动学校决策的有效落实。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认真解决、务求实效,并及时准确向学校党委、行政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党(校)办要围绕学校党委、行政关注的重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事实依据。